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企业办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资质所需条件说明。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技术条件
	 
	  (1)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 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 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技术条件
	 
	  (1)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 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承包工程范围
	 
	  (一 )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 1、 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4通信系统工程; 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 6.智能卡系统工程; 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 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 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 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 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页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注: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 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一、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
                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
                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